深圳财税指引:电子烟消费税

此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发布,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走向“有法可依、有标可循”之路,对电子烟征税符合行业预期,并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深圳市是电子烟的产业中心。全球95%以上的电子烟生产及产品来自中国,其中的70%产自深圳市,深圳市的95%以上集中在宝安区。

征集电子烟消费税的公告一经发布,电子烟企业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要求、开票注意事项及规则等问题解读需求呼声大 ,为此宝安税务局云讲堂开设“电子烟消费税相关业务政策培训”,及时帮助辖区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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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企业开票管理

电子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人开票编码

电子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人(电子烟专用商编库)

103040505(电子烟烟弹)

103040506(电子烟烟具)

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零售企业(总局商编库)

103040501(电子烟烟弹)

103040502(电子烟烟具)

10304050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代加工业务(总局编库)

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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