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商业地产用于员工奖励,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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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企业对员工的奖励,是员工在企业任职期间无偿使用别墅,在企业任职期间拥有永久的使用权,相当于别墅作为员工的“宿舍”,别墅不办理产权转移,同时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还停留在“产品阶段”,那么,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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