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注册公司后,遇到积分抵现、积分兑换等财税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聚合汇财务 时间:2022-04-13 09:13:23 阅读:193

问题描述

积分抵现、积分兑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现今促销活动五花八门,如打折、满减、买赠、返券、抽奖、积分奖励等,不同方式对应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不同,在深圳注册公司后,遇到积分抵现、积分兑换等财税问题如何处理?

问题解答

深圳注册公司专家利是提示:
积分抵现、积分兑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现今促销活动五花八门,如打折、满减、买赠、返券、抽奖、积分奖励等,不同方式对应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不同,今天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带你看一看积分奖励的财税处理。
A公司奖励积分办法:客户在A公司消费时,A公司向其授予奖励积分,按支付价款:积分=10:1的兑换比例计算积分,客户可使用奖励积分(10积分=1元)抵减商品款或兑换礼品;奖励积分自授予之日起1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1. 授予积分
2016年9月1日张某购买了6万元的商品,获得积分6000(相当于600元);
会计处理:需将销售价款在销售收入与积分奖励间分配,与积分相关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即A公司应确认600元的递延收益,并按剔除递延收益后的价款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按实收金额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按实收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在纳税申报时调增积分对应的600元递延收益部分。
2. 积分抵现
2016年10月1日张某再次购物1000元,使用1000积分抵减价款100元
会计处理: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积分中,用于抵减价款的100元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按实收金额确认销售额;并按销售折扣开具发票,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元与积分对应的折扣额-100元。
企业所得税:按实收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减积分结转的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3. 积分换购
2016年11月11日,A公司举办积分换购促销活动,张某使用4000积分兑换了售价400元的商品
会计处理:原递延收益中用于兑换商品的400元结转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积分兑换商品是不是属于“无偿赠送”呢?从整个业务链条来看,消费者之所以可以兑换礼品,是以往的消费累计成果,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以往消费获取奖励积分时,已经支付了对价,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因此从业务实质来看,积分兑换的商品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积分兑换发票如何开?广州税局问答曾对此作出回复:商品金额和使用积分消费金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即A公司开票方式为:XX商品:400元,XX商品:-400元,合计金额0元。
注意:由于积分兑换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同地方的税局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例如:海南国税在2017年全面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中,针对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回复中认为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更多的地方税局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北京、上海、四川、河南、江西等地方的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处理,申报时无需做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消费者由于达到一定额度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无需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4. 积分失效
2017年9月1日,剩余1000积分(相当于100元)失效
会计处理:将失效积分对应的100元递延收益结转入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未发生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无需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失效积分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收入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元。
看似简单的奖励积分促销活动,原来税法和会计上有这么多的讲究~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综合零售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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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juhehuisz.com/yjjwt/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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